日本XXXX色视频在线观看免费App_日韩中文字幕手机精品无码亚洲_精品一级毛片A久久久久_日韩亚洲欧美久久WWW综合

當前位置: 首頁 > 設計資訊 > 備案資訊 » 經典案例 > 正文

動畫作品角色形象的權利認定——動畫片《喜羊羊與灰太狼》角色形象糾紛案評析

2017-12-19 26394 0

【出處】《科技與法律》2011年第5期 
【摘要】通過視覺可完全感知的靜態(tài)角色形象系美術作品。以上述美術作品為原型,經過細微修改后運用于動畫片中的角色形象,未達到著作權法要求的創(chuàng)造性高度,不構成新的獨立作品。動畫片中角色內在的品質個性屬動畫作品表達的思想內容,本身并非作品。動畫片中角色形象的權利歸屬依具體情形,可分別適用最初創(chuàng)作人享有、創(chuàng)作人與動畫片制片者合意確定、依創(chuàng)作參與方之間法律關系確定和推定使用角色形象的動畫片著作權人享有等原則。 
【關鍵詞】動畫片;角色形象;商品化權;權利認定;案例評析 
【寫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一、當事人情況 

  原告:廣東原創(chuàng)動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簡稱原創(chuàng)公司) 

  被告:群光實業(yè)(武漢)有限公司(簡稱群光公司) 

  二、案情簡介 

  動畫片《喜羊羊與灰太狼》之1-530集以及動畫片《羊羊運動會》之1-60集動畫片影視作品分別于2005年6月15日和2008年2月28日創(chuàng)作完成,作者和著作權人均為原創(chuàng)公司。動畫片《喜羊羊與灰太狼》中使用的喜羊羊等七個動物卡通造型系作者羅應康于2003年12月18日創(chuàng)作完成,原創(chuàng)公司后經受讓取得上述七幅美術作品的著作權。動畫片《喜羊羊與灰太狼》曾在華語動畫片盛典組委會、中華民族文化促進會動畫藝術專業(yè)委員會、中共中央宣傳部、上海電視節(jié)組織委員會、廣東省廣播電影電視局等單位組織的評選活動中多次獲獎,并已在國內多家電視臺播放,在公眾中具有較高知名度。 

  群光公司在公司成立六周年的慶典活動期間,實施了以下行為:一、在互聯(lián)網上的公司官方網站中,在對“群光6周年歡樂喜洋洋”系列慶典活動的具體內容進行文字介紹的同時,使用了喜羊羊等動物卡通形象;二、在經營場所室內外多處懸掛以及向公眾大量散發(fā)與公司慶典、商品促銷相關的海報、宣傳畫冊等平面廣告,上述廣告中使用了喜羊羊等動物卡通形象;三、在商品銷售中,向已購買相關商品的消費者提供絲絨毯、電暖袋等未顯示制造商信息的贈品,上述贈品或其包裝上印制有喜羊羊等動物卡通形象;四、在經營場所內,組織多個扮成喜羊羊等動物卡通形象的人偶與現場消費者交流、互動。 

  原創(chuàng)公司向群光公司發(fā)函交涉未果,于2009年12月11日訴至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三、當事人訴辯 

  原創(chuàng)公司訴稱:原創(chuàng)公司作為著作權人制作并發(fā)行的長篇益智趣味卡通片《喜羊羊與灰太狼》在全國各省市電視臺熱播并屢獲殊榮。群光公司未經授權,在其宣傳廣告、銷售商品上使用《喜羊羊與灰太狼》作品中喜羊羊等卡通形象的行為,侵犯原創(chuàng)公司的著作權。請求判令:一、停止侵權行為;二、在全國性媒體上賠禮道歉;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30萬元及支付原告為制止侵權而付出的維權成本人民幣8,000元;四、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群光公司辯稱:一、我國著作權法沒有將卡通形象作為保護對象,對于美術作品不存在形象權,因此原創(chuàng)公司起訴的事實超出了其權利范圍;二、原創(chuàng)公司主張權利的七幅美術作品與被控侵權作品在線條、色彩上存在明顯區(qū)別,唯一相似之處僅是卡通形象的頭發(fā),但卻并非具體的思想表達,而是一種創(chuàng)意,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三、對于被控侵權的贈品和人偶,群光公司只是上述商品的使用者,即使上述商品侵權,也應由其制造商承擔責任;四、群光公司在互聯(lián)網上傳播的作品并非原創(chuàng)公司的作品;五、原創(chuàng)公司僅是著作財產權人,不享有著作人身權,因此主張賠禮道歉的請求沒有法律根據;六、群光公司提供的被控侵權商品系贈品而非對外出售的商品,原創(chuàng)公司以贈品數量和促銷活動時間推測其經濟損失無依據。據此請求駁回原創(chuàng)公司的訴訟請求。 

  四、審理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原創(chuàng)公司經受讓取得動畫片《喜羊羊與灰太狼》主角造型喜羊羊、懶羊羊、慢羊羊、沸羊羊、美羊羊、灰太狼、紅太狼等七幅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依法享有上述七幅作品的著作財產權。此外,原創(chuàng)公司對動畫片《喜羊羊與灰太狼》之1-530集依法享有全部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群光公司為宣傳“群光6周年歡樂喜洋洋”系列活動,未經許可通過互聯(lián)網傳播與美術作品喜羊羊、美羊羊、灰太狼的相貌、服飾相似的擬人化動物圖案,侵犯其美術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群光公司在經營場所室內外懸掛或張貼的各種宣傳海報及向消費者提供的彩色印刷品上,使用了與美術作品喜羊羊、美羊羊、懶羊羊、沸羊羊、灰太狼相似的擬人化動物圖案,并將部分宣傳品提供給消費者。以上行為侵犯了上述美術作品的復制權、發(fā)行權。群光公司在促銷活動中向消費者提供的贈品及包裝上使用了與美術作品喜羊羊、灰太狼、紅太狼相似的擬人化動物圖案。群光公司雖已提交證據證明上述贈品是從案外人新芽公司、彥重商行等購入,即在贈品上復制美術作品的行為并非由群光公司實施,但群光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向消費者贈送上述的贈品或贈品包裝的行為已取得相關著作權人的許可,因此為實現促銷目的向公眾提供上述贈品的行為,仍侵犯以上美術作品的發(fā)行權。群光公司安排人員利用服裝道具裝扮成與美術作品美羊羊、喜羊羊、灰太狼相似的擬人化動物形象,在其經營場所走動或擺出一定造型,并與現場人群交流互動。上述服裝道具的組合與美羊羊、喜羊羊、灰太狼等美術作品在視覺上無明顯差異,系上述美術作品的立體復制件。群光公司雖提交證據證明上述服裝道具系由案外人昆騰公司提供,即在上述服裝道具上復制美術作品并非群光公司所為,但是群光公司將美術作品的立體復制件利用人偶表現后,使公眾得以通過視覺對人偶所體現的原美術作品的線條、圖案等進行感知和欣賞,其行為侵犯以上美術作品的展覽權。動畫片《喜羊羊與灰太狼》屬于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因原創(chuàng)公司指控的侵權行為侵犯其對該動畫片中喜羊羊等卡通形象享有的權利,因此本案糾紛不涉及群光公司的行為是否侵犯以動畫片《喜羊羊與灰太狼》為客體的著作權問題,而僅涉及原創(chuàng)公司對該動畫片中的喜羊羊等卡通形象是否享有權利以及享有何種權利等問題。動畫片《喜羊羊與灰太狼》中的喜羊羊、灰太狼等角色的美術原形來源于涉案美術作品;動畫片展現出的角色形象是在上述美術作品基礎上,根據動畫片劇情的需要,利用一定動畫技術處理后的結果。從動畫片中喜羊羊等角色的任何靜態(tài)畫面分析,其相貌、身體、服飾等區(qū)別于其它角色形象的顯著性標志特征與美術作品中顯示的特征并無實質區(qū)別,因此對美術作品采用動畫技術處理之后所形成的動態(tài)形象,并非新創(chuàng)造的作品,故僅依據上述動態(tài)形象也不可能產生新的著作權。原創(chuàng)公司在涉案七幅美術作品之外另行主張對動畫片《喜羊羊與灰太狼》中卡通形象享有著作權,實質上是在同一案件中對相同作品重復主張權利,不予支持。據此判決:一、群光公司停止侵犯原創(chuàng)公司名稱為喜羊羊、美羊羊、懶羊羊、沸羊羊、灰太狼、紅灰狼等六幅美術作品著作權的行為;二、群光公司賠償原創(chuàng)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人民幣50,000元。 

  群光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期間,原創(chuàng)公司與群光公司在法院主持下調解結案。 

  五、重點評析 

  動畫片是文藝創(chuàng)作、資本投入和信息技術諸要素結合的產物。受公眾歡迎的動畫片中角色形象,已經越過文化的界限,在市場競爭中發(fā)揮著巨大商業(yè)價值。由于現行法律制度和司法技術運用等方面原因,文藝作品中角色形象受到司法保護的過程和結果都面臨較多不確定因素;動畫作品創(chuàng)作本身的技術性又使該類作品中角色形象的司法保護問題更為復雜。本案中,國產動畫片《喜羊羊與灰太狼》的熱播使喜羊羊等一系列擬人化的動物角色形象家喻戶曉,并隨即成為市場經營者垂青甚至利用的營銷工具。原創(chuàng)公司主張,其提起侵權之訴所依據的是對喜羊羊等系列角色形象享有的權利,而群光公司則根本不承認角色形象在著作權法乃至整個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中的合法地位。因此,動畫片中的角色形象的核心內容是什么、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屬于何種類型的作品、權利歸屬如何認定、依據美術作品和動畫片分別對同一角色形象主張權利的維權方式有何差別等問題,就成為本案審理的關鍵,也是訴辯雙方的最大爭議。一審判決對上述問題作出的回應,對類似糾紛的司法解決具有借鑒意義。 

 ?。ㄒ唬闹R產權法定主義看訴訟中形象權主張的局限性 

  “形象”一詞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有關文件中被分為“虛構角色”形象和“真實人物”形象兩種。在美國,“虛構角色”形象的相關權利稱之為“角色權”(rights incharacters)。西文諸國對虛構角色的著作權保護具有三個特點:第一,虛構角色不是一類獨立作品,多被視為美術作品;第二,可版權性是虛構角色受著作權保護的重要條件;第三,虛構角色擁有的諸如名稱、聲音、口頭禪、經典動作等形象因素,往往是商品化的對象,即引起消費者聯(lián)想的角色特征,但是這些特征的使用,并不是作品版權性因素的使用。{1}由上可知,虛構角色的著作權保護在西文國家是有嚴格條件限制的。我國目前的著作權法甚至整個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中,都沒有角色形象權這一權利概念,動畫作品的角色形象權更不必多言。根據知識產權法定主義的核心觀點,“知識產權必須由制定法加以明確類型化,沒有被類型化的因知識的創(chuàng)造所帶來的利益不能稱其為知識產權”。{2}受成文法傳統(tǒng)的影響,在我國民事訴訟中,如果原告徑行主張形象權,其選擇的訴訟路徑已經預示著其訴訟目的的不可實現性。因此,出于保護原告合法權益、降低原告敗訴風險的初衷,受案法院傾向于對原告釋明,絕大多數原告也愿意接受訴訟引導,將其訴訟引入到著作權侵權訴訟中。因此,動畫片中角色形象是否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抑或是哪種類型的作品,是類似訴訟中必須首先面對,也是最為關鍵的法律問題。 

 ?。ǘ膭赢嬈瑒?chuàng)作過程看動畫片角色形象與著作權法意義上作品的關系 

  1.靜態(tài)角色形象系原創(chuàng)美術作品 

  動畫作品與電影作品有相似的作品表達形式,即大多數作品均圍繞若干角色之間發(fā)生的一定故事情節(jié)展開,并以上述故事情節(jié)的連續(xù)畫面方式呈現給觀眾。但兩者也有明顯差別,即電影作品中的角色形象多以真實演員出演(也有例外情形,如近年外國電影中就有以動物為主演的故事片),而動畫片中的角色基本上是經過人工想象而創(chuàng)作形成的,并且有相當多是以擬人化的動物、虛擬的外星生物等形象出現的(如本案中關于喜羊羊、灰太狼等系列羊和狼形象)。因此,動畫片中的角色形象,一般會經歷“從無到有”的想象和創(chuàng)造過程。實踐中,動畫作品的角色形象多是根據動畫片的編劇或投資人等事先委托設計完成,也有部分角色形象是在動畫片籌備創(chuàng)作活動之外早已形成,后因該角色形象契合動畫片的主題或內容而被選擇利用的。不論上述哪一種情形,動畫作品中角色形象的最初形成一般應早于該動畫作品的創(chuàng)作完成。從動畫片和動畫片中角色形象的各自創(chuàng)作規(guī)律分析,動畫片中的角色形象的原型可以傳統(tǒng)繪畫方式手工完成,也可借助甚至主要依賴于計算機軟件等技術手段直接完成。依靠不同創(chuàng)作手段形成的角色形象,既可能直接呈現在畫紙等有形物質載體上,也可能僅以圖形文件等電子數據形式貯存于信息介質中。當一個靜態(tài)的角色形象被設計完成并最終選定后,該角色的原型設計也就確定。該角色在動畫片中出現時,其相貌、身材、服飾等區(qū)別于其它角色形象的標志性特征將在動畫片中相對固定并貫穿始終。因此,靜態(tài)的動畫片角色,無論其表現為人物或是擬人化的動物,均具備以線條、形狀、顏色或其組合等構成要素被視覺直接感知的特性。從這個意義上,一個靜態(tài)的動畫片角色形象就是一幅獨立的美術作品。 

  2.以原創(chuàng)美術作品為原型經修改但未達到著作權法要求的創(chuàng)造性高度的,不構成新的獨立作品 

  由于動畫片表達形式的連續(xù)性以及動畫片劇情發(fā)展的需要,在動畫片中最終呈現出的角色形象在面部表情、肢體姿態(tài)、服飾裝扮等方面或多或少會表現出細微變化。因此,動畫片中的角色形象與其原型作品之間必然會有差異。但是,在信息技術條件下,這種差異通常并不需付出與角色形象的原型設計質量相當的創(chuàng)造性活動,投入的僅是對計算機繪圖軟件等動畫工具的熟練掌握和反復運用等非創(chuàng)造性的勞動以及動畫技術的具體操作方法。更何況為便于觀眾識別,該角色形象一般會保留最具顯著性的區(qū)別于其他角色形象的重要標志特征。因此,上述差異一般不足以使該角色形象在視覺效果上產生實質性改變。正如有學者指出,“作品必須是作者創(chuàng)造性勞動的成果”{3},“著作權法給予特定的作者的特定作品以保護的,僅僅是其作品中那部分確實帶有獨創(chuàng)性的內容”{4}。從這個意義上,盡管一個靜態(tài)角色形象的原型經過多次細微修改后應用于動畫片中多個連續(xù)畫面,但并不意味著在該動畫片中除原型美術作品外又出現了多幅新的美術作品,即連續(xù)畫面形式的角色形象并不構成角色形象原型之外的新作品。 

  3.動畫片角色屬于動畫作品思想內容的部分不是作品 

  動畫片中的角色經劇情的展開,往往表現出某些有別于其他角色的語言習慣、行為特征、性格特點、情感方式等內在的品質個性。這些品質個性的作用顯而易見,它們使動畫片角色的內涵變得生動、豐滿,使觀眾心中激發(fā)出對上述角色或喜或惡、或抑或貶的思想感情及內心評價,有利于動畫片主旨思想的完整表達。從這個意義上,人們也習慣將上述角色在動畫片中表達出的內在品質個性稱為角色形象。但是,根據著作權制度“創(chuàng)意/表達兩分法”原則,“著作權法并不保護創(chuàng)意,但卻保護創(chuàng)意的表達”;“內容和形式的統(tǒng)一構成了作品”。{5}由于動畫片中角色內在的品質個性并非是其外在視覺形象(包括靜態(tài)形象和動畫片中連續(xù)動態(tài)形象)所能單獨承載的,而是通過動畫片中的臺詞、音樂、情節(jié)等多種表現方式綜合體現的;動畫片角色留給公眾深刻印象的這些品質個性,并不來源于這些靜態(tài)形象所表現的美術作品本身,而是來源于表達相關主旨思想的完整的動畫作品。因此,包括內在品質個性的動畫角色形象是通過動畫作品完整表達出來的,二者間是創(chuàng)意與表達、內容與形式的關系。對前者的著作權保護應當是寓于對后者的著作權保護之中,故不宜脫離動畫作品的權利客體單獨主張對動畫角色形象的保護。 

  綜上,動畫片中的角色形象以能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為標準,可分為三種情形:第一,以靜態(tài)美術作品為表現形式、僅通過視覺即可立即直接感知作品全部信息的動畫片角色形象,只要符合著作權法中關于作品原創(chuàng)性和可復制性的法定要求,即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獨立作品。第二,以上述靜態(tài)角色形象為原型,經過細微、非實質性修改后運用于動畫片中的角色形象,因其與在先的形象原型相比并未達到著作權法所要求的創(chuàng)造性高度,可直接認定為原有靜態(tài)美術作品的修改件而非新的獨立美術作品。第三,脫離任何視覺上的具體角色形象并經動畫片表現出的具體角色的內在品質個性,直接來源于動畫片所表達的主旨和傳遞的思想,屬于動畫片創(chuàng)作者的思想范疇,而非思想的具體表達;且上述內在的品質個性本身既不具有可復制性,又無法脫離以美術作品形式表現的靜態(tài)角色形象而獨立存在。因此,僅以動畫片中角色內在的品質個性為唯一內容的抽象意義上的角色形象不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結合本案,喜羊羊、灰太狼等角色形象最初以美術作品的方式創(chuàng)作完成。當原創(chuàng)公司依據上述美術作品著作權主張對七個角色形象享有權利時,角色形象與美術作品就是對同一客體的不同概念表述,二者并無差異。此后,喜羊羊等美術作品經過動畫處理過程。在該過程中,一方面根據動畫片劇情的變化對原美術作品作了局部、細微修改,如將某個羊的嘴部形狀擴大以表現出笑容狀,或是將其姿態(tài)進行調整以表達具體肢體動作;另一方面將大量含有上述經修改后的作品以連續(xù)畫面的方式編輯、連接,使其可被連續(xù)放映。經上述處理后,如果將動畫片定格在某一靜態(tài)畫面時,從中仍能分辨出保持了某個羊或狼角色的主要形象特征的美術作品原型。因此,如果原創(chuàng)公司僅依據動畫片中被定格畫面所呈現的羊或狼形象而單獨主張對七個角色形象的權利,由于動畫片中出現的相關角色形象并非是在動畫片的制作過程中重新創(chuàng)作出來的,而只是對原美術作品中已有羊或狼角色形象的非實質性修改并再現的結果,則原創(chuàng)公司對相關角色形象主張權利的做法,如無源之水,缺乏權利基礎。如果原創(chuàng)公司依據包括故事情節(jié)等在內的整個動畫作品為權利基礎對七個角色形象主張權利,由于動畫片已賦予某一角色形象某些內在的品質個性,則原創(chuàng)公司所主張的角色形象,實質上既包括相關羊或狼角色從視覺上可以被感知到的外部形象,還包括與這些角色相關的動畫片所表達的思想內容。例如,蓄著白胡子的慢羊羊角色形象在動畫片中的配音總是低沉緩慢,連續(xù)畫面中走路辦事的樣子總是慢慢騰騰,劇情中每遇危急時刻總是不慌不忙、過分依賴書本知識,被塑造成一個穩(wěn)重、迂腐且保守的羊村首領形象。作為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思想觀念,動畫片中角色形象代表的內在品質個性顯然不應成為原創(chuàng)公司引用著作權法對七個角色形象主張權利的合法基礎。當然,在相關角色從靜態(tài)的不具生命力的外部形象轉變?yōu)楦挥兴枷搿€性并能激發(fā)觀眾想象的動畫劇角色形象的過程中,原創(chuàng)公司組織人員投入了創(chuàng)造性的勞動,并創(chuàng)作出一種與原先靜態(tài)角色形象完全不同的作品類型。作為動畫作品的著作權人,原創(chuàng)公司對動畫片享有的著作權同樣應受法律保護。但是,其受保護的權利客體是整體上的動畫作品,而不是作為動畫片組成要素之一的羊或狼角色形象本身。 

 ?。ㄈ﹦赢嬜髌分薪巧蜗髾嗬麣w屬的認定原則 

  結合著作權法關于認定作者及著作權人的相關規(guī)定和動畫片創(chuàng)作過程的特殊性,認定動畫片中角色形象的權利歸屬時,可遵循以下四條原則。 

  1.角色形象的最初創(chuàng)作者享有原則 

  由于動畫片和動畫片中角色形象的創(chuàng)作過程是可以分離的,且角色形象的美術創(chuàng)作過程一般都是早于或者與動畫片的創(chuàng)作過程同期進行,因此角色形象完成的時間,成為認定某個角色形象權利歸屬的重要事實。如一方當事人能夠提交其創(chuàng)作完成某角色形象的美術作品(該美術作品不論是以傳統(tǒng)方式繪制,亦或是直接在計算機上創(chuàng)作均不限)的原始底稿、貯存介質或公開發(fā)表的出版物等有效證據,且上述創(chuàng)作完成或發(fā)表時間在動畫片完成之前,則該角色形象的權利人可認定為上述形象美術作品的創(chuàng)作人。此外,部分動畫片在作品署名時標明了動畫角色的美術設計人等創(chuàng)作人員,如無相反證據,動畫片的相關署名也可作為確定角色形象權利歸屬的依據。 

  2.角色形象創(chuàng)作人與動畫片制片者合意確定原則 

  由于動畫片創(chuàng)作過程復雜,參與創(chuàng)作人數較多,具體創(chuàng)作人員與制片者在部分動畫片的完成過程中已事先通過書面協(xié)議方式確定雙方對作品的權利義務關系,如簽訂委托創(chuàng)作協(xié)議等。因此,角色形象的創(chuàng)作人與動畫作品制片者之間的合意結果也是認定某個角色形象權利歸屬的重要事實。 

  3.依創(chuàng)作活動參與方之間法律關系確定原則 

  如果創(chuàng)作人員與制片者之間對于動畫片中角色形象的歸屬未經協(xié)商,但如果雙方存在勞動或雇傭等法律關系,則角色形象的權利歸屬亦可參照職務作品等方式認定。 

  4.推定使用角色形象的動畫片著作權人享有原則 

  在部分訴訟中,當事人不能提供關于爭議的角色形象創(chuàng)作的原始證據或者證據證明力不足,又不能說明角色形象的實際創(chuàng)作來源,而且也不符合按照法律規(guī)定直接確定角色形象權利歸屬的條件。因此,在該角色形象的權利歸屬不明的情況下,從依法維護和充分利用知名角色形象的角度出發(fā),同時也兼顧到動畫片對該角色形象知名度提升所起的決定性作用,可以直接推定使用角色形象的動畫片著作權人一并享有上述角色形象的權利。此舉既有利于促進文化事業(yè)的產業(yè)化,又有利于投資人或著作權人在角色形象因動畫片成功而成名后的制止侵權過程中,規(guī)避以商品化權為基礎權利的法律適用上的風險。 

  本案中,原創(chuàng)公司主張群光公司侵犯其對喜羊羊等知名角色形象享有的權利,完全可以被解讀為其主張的是角色形象的商品化權。訴訟中,群光公司也以此作為首要的抗辯理由。但是,由于相關角色形象的美術作品和動畫作品的著作權都已歸屬于原創(chuàng)公司一家,因此原創(chuàng)公司同時依據上述兩類作品的權利提起訴訟,雖有重復主張權利主虞,但卻一方面避免了關于形象權(或稱商品化權{6})在現實立法中未作界定而落空的危險,另一方面又使動畫片具有高知名度的事實成為法院在確定相關角色形象的商業(yè)價值及侵權行為導致的經濟損失的重要依據,使其對相關角色形象享有的合法權利獲得較充分的司法保護。 




【作者簡介】 
孫文清,單位為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李培民,單位為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10
評論區(qū)(0)
正在加載評論...
相關推薦